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25财保4号
申请人:***,女,1977年2月14日,汉族,住张家口市康宝县。
被申请人:***诚信天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尚义县小蒜沟镇小***。
申请人***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诚信天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尚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诚信天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尚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49×××0505中的存款220000元,期限为2019年7月23日。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