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方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方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虞城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25财保42号
申请人:河南方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西胜利路北侧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780620458。
法定代表人:姚良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联生,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虞城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城关镇健康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579241689B。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
申请人河南方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虞城县响河商业街6号楼(房产证号为:虞房权证字第××)中的一层第2号、3号、15号房屋采取查封措施,保全数额为9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方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虞城中辰置业有限公司的虞城县响河商业街6号楼(房产证号为:虞房权证字第××)中的一层第2号、3号、15号房屋,保全数额为9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方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郑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康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