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方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虞城中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方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民终30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虞城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健康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57924168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方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西胜利路北侧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7806204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虞城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方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方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豫1425民初111号民事判决。虞城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卷宗材料显示上诉人虞城中辰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供其交纳上诉费的票据,本院按照上诉人虞城中辰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确认书向其邮寄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供诉讼费交纳凭据及依据该凭据换取的诉讼费票据,但其并未在限定期限内提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虞城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代恭伟
审判员闫文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