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方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方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虞城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25民初111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方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780620458,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西胜利路北侧2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联生,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虞城中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579241689B,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健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方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方圆公司)与被告虞城中辰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中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虞城中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反诉原告虞城中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二、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马新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