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1199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庾麟,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
法定代表人:陈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湘潭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金薮乡金薮村腊树湾组。
法定代表人:郑小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彭均财,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瑶族,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
原告***诉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湘潭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均财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2元,减半收取14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建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 莹
书 记 员 苏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