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藏0402民初705号
原告:**,户籍地西藏林芝市,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户籍地新疆自治区新源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1日对被告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 判 长 宋 筱 芳
审 判 员 欧红
审 判 员 刘淑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