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泸州市兴川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5民终8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4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204704026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市兴川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况场街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331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副经理),女,1972年4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审第三人: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康城路一段7号1号楼2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667442886Y。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淑斌(公司员工),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上诉人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力勘测设计公司)与被上诉人泸州市兴川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川运业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宏吉设计泸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自力勘测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兴川运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宏吉设计泸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淑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自力勘测设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依法判决一、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依据《房产测绘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为被上诉人交付了测绘成果,有《房产测绘成果验收合格书》为凭;二、双方签订的《测绘合同》明确约定,由被上诉人负责提供资料及文件的合法、完整、准确、有效性,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对此认定存在两个明显错误:第一,把被上诉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主观转嫁给上诉人,因为提供合法、完整、真实、准确的资料是双方约定的被上诉人的义务,而该判决却把认为“存在问题”的建施图责任直接摊派给上诉人;第二,建施图已标明“阳台”未标注上盖线,并不能说明该建施图存在瑕疵甚至存在问题,因为规范及实际工作中,建施图即使标明了“阳台”也不一定要标注上盖线,该判决在没有弄清这个非法律专业问题的基础上,以自己的错误认识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显然也是错误的;三、一审判决明显错误引用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明确了预测和实测面积差异的原因是“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技术审查通过的建筑施工图”与修建的“房屋现状”不一致造成的,该结论清楚明晰;四、一审判决认定建施图有瑕疵,并且在庭审中设计单位也承认自己的图纸存在问题,却未让设计单位承担责任,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原审判决缺乏客观公正性。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兴川运业公司辩称,1.上诉人的基本认识不对,因为建施图与施工修建房屋不一致,是不能通过验收交房的,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从事实我们可以推定,国家行政机关也认为房屋阳台是有顶盖的;2.关于鉴定机构结论,始终没有回答一个问题,在建施图平面标注了阳台,而立剖面图上没有划阳台顶盖线,图纸是否存在瑕疵。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上对阳台的定义,有上盖及维护结构,平面图有阳台,实际测绘没有阳台。作为专业机构的上诉人,应该看得懂建施图的规范,被上诉人咨询过第三人公司,在平面上标注阳台的应该计算面积。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内容我方不认可,请求依法驳回。 原审第三人宏吉设计泸州分公司述称,关于顶层阳台是否算面积,我方在建施图上是明确标注了阳台,按照国家规范,阳台是要计算面积。至于立剖面图上我方确实是漏画了,图纸存在瑕疵。在上诉人的诉状中也是阐明了,上诉人也认为平面图标注了阳台,建施图已表明阳台,未标注上盖线,并不能说明建施图存在瑕疵和问题。同时说明上诉人认为涉案部份也属于阳台,依照面积规则,应该计算面积。关于图纸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我方在以往工作中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测绘公司针对不一致的情况,都会积极主动的多方沟通,我方认为这一点很重要,图纸难免会出现瑕疵,如果测绘方与甲方或者设计方沟通,类似的问题和矛盾就不会出现。 兴川运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自力勘测设计公司赔偿兴川运业公司房款损失249756.56元,同时支付2018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的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2.诉讼费由自力勘测设计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兴川运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开发、销售;自力勘测设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不动产测绘,测绘乙级;宏吉设计泸州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建筑工程设计甲级。2015年10月16日,兴川运业公司与宏吉设计泸州分公司订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兴川运业公司委***设计泸州分公司承担“中央学府”工程设计,设计范围包含各建筑单体的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各专业设计;宏吉设计泸州分公司应向兴川运业公司交付的设计资料包括方案图、初设图、施工图。合同订立后,宏吉设计泸州分公司向兴川运业公司交付了涉案房屋的建筑设计平面图、剖面图和轴立面图。其中,涉案房屋第十六层平面图标明“阳台”(含“生活阳台”)18个,该房屋的剖面图和轴立面图显示第十六层附设于建筑物外墙的阳台均未标注上盖线。 2016年10月8日,兴川运业公司作为甲方与自力勘测设计公司(乙方)订立《房产测绘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项目(中央学府)的房产面积预测绘(含测绘变更)、实测绘工作委托给乙方,甲方的测绘目的为办理预售许可、不动产登记,乙方同意接受委托。……测绘开始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相关资料:1.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施图(含总平图及平立剖)及与其一致的电子版图纸……根据变更的内容收取相应资料。……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测量规范和技术标准作业,并对面积测绘成果的质量及合法性等与面积测绘成果相关的事项负责,乙方确保测量成果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乙方应密切配合甲方的设计、审核备案等工作,……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房产测绘报告备案,并负责作为甲方本合同范围内房产测绘方面的顾问。双方还约定:结算中央学府房产面积预测绘及实测绘科技服务费时,按乙方出具的项目房产面积实测绘报告书面积和甲、乙双方协商的1.500元/㎡单价结算测绘科技服务费;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所有赔偿金额不超过本合同价款。2016年10月11日,自力勘测设计公司工作人员***设计泸州分公司工作人员发出“关于中央学府的设计说明(请核实)”电子邮件,宏吉设计泸州分公司回复《关于“中央学府”项目的设计说明》,其中涉及16层房屋的说明内容是“16层2/14轴交R轴位置漏画分户隔墙,隔墙大小及位置与标准相同”。2016年10月18日,自力勘测设计公司向兴川运业公司出具川自司(2016)房产预测字第00192号《泸州市房屋面积预测绘报告》,同年11月8日又出具川自司(2016)房产预测变字第00003号《泸州市房屋面积预测绘变更报告》,变更报告载明:房屋面积分层计算结果为:第16层建筑面积761.6㎡、套内面积557.83㎡、公摊面积203.77㎡;房屋面积计算说明:该房屋的阳台为未封闭阳台,面积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变更报告中第十六层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显示:该层测绘面积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的阳台为七个。2016年10月19日,兴川运业公司、自力勘测设计公司签署《房产测绘成果验收合格书》;2018年6月16日,双方签署涉案房屋测绘验收合格表。2018年7月16日,自力勘测设计公司向兴川运业公司出具川自司(2018)房产实测字第00143号《泸州市房屋面积实测绘报告》,实测报告中第16层建筑面积计算结果为815.14㎡,与预测报告中第16层建筑面积计算结果差值为53.54㎡。同时,实测报告中第十六层房产分层平面图显示:该层阳台(含生活阳台)共计18个,与房屋竣工图上标注的阳台(含生活阳台)数量一致。自力勘测设计公司收取兴川运业公司的测绘科技服务费共计47158.73元。 原审审理中,泸州三一国土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面积预测绘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中央学府”预测和实测面积差异的原因是“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技术审查通过的建筑施工图”与修建的“房屋现状”不一致造成的。2.“中央学府”本次预测绘面积(十六层套内面积)551.09㎡。3.根据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技术审查通过的建筑施工图,在JS-07、JS-08图纸的纵轴23、24轴交横轴C、1/A轴之间的“厨房”顶部无盖,本次预测绘未计算建筑面积。……如果按有盖情况计算,其厨房套内建筑面积为5.4㎡,第16层的预测绘面积(套内面积)即为556.49㎡。兴川运业公司垫支鉴定费5000元。此外,结合兴川运业公司提交的住户面积差异表及所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款及定金收据、电子回单,可以确认兴川运业公司因涉案房屋第十六层11户房屋实测绘面积与预测绘面积的差异(扣除3%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而少收房款共计249756.56元。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兴川运业公司与宏吉设计泸州分公司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以及兴川运业公司与自力勘测设计公司订立的《房产测绘合同》所涉及的合同标的均在双方经营范围内,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结合各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看,宏吉设计泸州分公司向兴川运业公司交付的涉案房屋第十六层平面图标明“阳台”(含“生活阳台”)18个,但相关剖面图和轴立面图显示第十六层附设于建筑物外墙的阳台均未标注上盖线,同时JS-07、JS-08图的纵轴23、24轴交横轴C、1/A轴之间的厨房也显示顶部无盖,其交付的图纸存在瑕疵,应属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兴川运业公司将相关建施图提交给自力勘测设计公司用于预测绘,自力勘测设计公司对第十六层平面图已标明为“阳台”但未标注上盖线的11个阳台未计算建筑面积,虽然审理中可以确认自力勘测设计公司未计算相关面积的依据主要是《四川省房地产测绘实施细则》规定:阳台、挑廊等的上盖在围护结构内水平连续投影面积小于其二分之一的不计算建筑面积,但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建筑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室外楼梯等,并且,《四川省房地产测绘实施细则》也解释:阳台属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可以供人活动或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因此,在建施图已标明“阳台”但未标注上盖线的情况下,自力勘测设计公司作为一家专业测绘机构,有义务就其中可能存在的不合理之处询问原告或向第三人调查,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自力勘测设计公司在其间向兴川运业公司进行了询问,其虽然***设计泸州分公司发送了“关于中央学府的设计说明(请核实)”电子邮件,但并无证据证实该邮件中包含了对前述不合理之处问题的征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并且,兴川运业公司、自力勘测设计公司还在测绘合同中还约定自力勘测设计公司作为兴川运业公司本合同范围内房产测绘方面的顾问,据此,可以认定自力勘测设计公司未依法全面履行测绘合同的相关义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其违约行为导致兴川运业公司销售房屋实测绘面积与预测绘面积的差异超出了法定允许范围,进而造成兴川运业公司少收房款的损失,故对兴川运业公司要求自力勘测设计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自力勘测设计公司主张兴川运业公司对预测成果予以了验收并确认合格,自力勘测设计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但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及双方的专业能力来看,兴川运业公司对预测成果予以验收并确认合格的行为并不能阻却自力勘测设计公司违约行为成立的判定,对自力勘测设计公司的这一主张应当不予支持。其次,兴川运业公司、自力勘测设计公司订立的《房产测绘合同》约定:测绘开始前,兴川运业公司应向自力勘测设计公司提交的资料包括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施图(含总平图及平立剖),本案事实反映兴川运业公司提交的建施图存在阳台未标注上盖线的问题,据此可以认定兴川运业公司也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兴川运业公司、自力勘测设计公司的违约程度、合同利益及本案具体情况,宜确定自力勘测设计公司对兴川运业公司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后,本案事实反映兴川运业公司少收房款共计为249756.56元,且无证据证实兴川运业公司现在已收回了该部分房款,故自力勘测设计公司赔偿损失的金额可根据该部分房款损失确定,即自力勘测设计公司的赔偿金额认定为49951.3元。同时,根据《房产测绘合同》约定:乙方(自力勘测设计公司)所有赔偿金额不超过本合同价款,本案中自力勘测设计公司实际收取的合同价款为47158.73元,故自力勘测设计公司实际支付兴川运业公司的赔偿款应为47158.73元。此外,在双方无专门约定的情况下,兴川运业公司要求自力勘测设计公司支付至2020年8月24日止的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泸州市兴川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房款损失47158.73元;二、驳回泸州市兴川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3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7523元,由泸州市兴川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09元,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各负担2507元;该款泸州市兴川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垫支,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及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泸州市兴川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二审期间,因双方争议的问题属测绘专业性问题,为查清事实,本院依职权对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泸州三一国土测绘有限公司工程师***进行调查,形成调查笔录,内容主要涉及:1.明确了案涉“中央学府”预测和实测面积差异的原因就是鉴定意见第1项内容,即“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技术审查通过的建筑施工图”与修建的“房屋现状”不一致造成的;2.鉴定意见第2项是对案涉16层面积的预测绘,第3项是对案涉厨房面积的预测绘意见;3.鉴定机构测绘的图纸资料与自力勘测设计公司预测绘的图纸资料是一致的;4.鉴定机构根据测绘图纸资料作出的案涉16层预测绘面积为556.49平方米,与自力勘测设计公司预测绘面积仅相差1个多平方米。调查笔录经交三方质证,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对涉案房屋预测绘与实测绘面积差异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房款损失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本院评议如下:首先,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产测绘合同》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被上诉人提供给上诉人资料及文件应合法、完整、真实、准确、有效。本案中,预测绘与实测绘面积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涉案16层阳台是否应计算面积,对此,被上诉人提供给上诉人涉案房屋第16层相关建施图虽标注了阳台18个,但均未标注上盖线,2016年11月8日,上诉人出具《泸州市房屋面积预测绘变更报告》载明,第16层建筑面积761.6平方米,套内面积557.83平方米,公摊面积203.77平方米。2018年7月16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泸州市房屋面积实测绘报告》载明,第16层建筑面积为815.14平方米,据此,被上诉人认为系上诉人违反国家相关测量规范造成被上诉人房屋面积损失,针对该专业问题,一审法院按相应程序委托了泸州三一国土测绘有限公司对案涉“中央学府”预测和实测面积差异的原因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依据同样的图纸资料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测绘,出具鉴定意见第1项明确载明:“中央学府”预测和实测面积差异的原因:是“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技术审查通过的建筑施工图”与修建的“房屋现状”不一致造成的。至于鉴定意见第2、3项,因与委托鉴定事项不符,且涉及专业问题,本院依职权对鉴定工程师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能够明确涉案工程面积差异的原因就是鉴定意见第1项,据此,上诉人依据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图纸资料进行预测绘并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另,对被上诉人二审中辩称的建施图本身存在瑕疵问题,作为专业测绘机构的上诉人应当调查、核实、征询等,本院认为,图纸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等义务按双方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负责,上诉人根据图纸资料按照相关测量规范作出了最终测绘报告,这与鉴定机构依据同样图纸资料直接作出鉴定结论一致,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对其提供的图纸资料,上诉人负有问询的法定义务,故对被上诉人该主张,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自力勘测设计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泸州市兴川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3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7523元,由泸州市兴川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46元,由泸州市兴川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李 野 审判员 蓝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