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2民初526号 原告: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江阳区西路4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204704026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茜草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81220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并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