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泸州市兴川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502民初1161号 原告:泸州市兴川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况场街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3314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4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204704026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康城路一段7号1号楼2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667442886Y。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淑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泸州市兴川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川运业公司”与被告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力勘测设计公司”、第三人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宏吉设计泸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兴川运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自力勘测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宏吉设计泸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淑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川运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款损失249756.56元,同时支付2018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的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开发“江阳区柏杨坪中央学府”项目期间,委托第三人承担工程设计。2016年10月8日,原告为办理预售许可及不动产登记,与被告签订《房产测绘合同》,2018年9月,被告提交的实测报告与预测报告对比,原告发现预测绘少量房屋面积32.8025㎡,涉及16楼11家住户,致原告少收房款249756.56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告回函称面积不一致系建筑施工图瑕疵导致。被告作为专业测绘机构,违反国家相关测量规范造成原告面积损失,据此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自力勘测设计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房产测绘合同》约定:预测绘原告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施图,原告提供的资料应合法、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如因原告资料有错造成测绘成果不符合约定,由原告承担相关责任。之后被告按合同开展工作,原告对预测成果予以验收并确认合格,预测与实测面积差异是原告提供的建施图与房屋实际修建不一致所造成,并非被告怠于履行合同造成。被告按合同的费用仅4万余元,且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人宏吉设计泸州分公司述称,争议问题不是图纸面积和现场修建面积不一致,主要是阳台面积造成的差异。 原告兴川运业公司围绕其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及第三人的登记信息资料,用以证明诉讼主体适格。2.《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用以证明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义务、受损部分的设计费和支付赔偿金。3.《房产测绘合同》,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合同关系及义务,确保合同成果合法、真实、有效。4.《律师函》,用以证明原告公司无资质和能力对面积进行预测。5.建筑设计图和竣工图,用以证明案涉房屋十六楼未绘制阳台顶盖,属设计图瑕疵,对被告是不合理的图纸,被告应承担知道义务。6.第三人《关于中央学府的涉及说明》及邮件截图,用以证明被告发现图纸不合理未通知原告及第三人。7.十六层平面图、预测绘报告及变更报告、实测绘报告,用以证明被告对涉及图纸漏测、错测的事实;预测数据错误与建施图没有关系,错误及漏测无规律可循,找不出错误原因。8.住户面积差异表(附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款及定金收据、电子回单),用以证明原告损失情况。 被告自力勘测设计公司围绕其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房产测绘合同》,用以证明被告并未违反合同任何约定。2.《房产测绘成果验收合格书》及验收表,用以证明原告对预测成果予以确认,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3.预测绘报告及变更报告,用以证明预测绘图纸是原告提供的,被告进行了实测绘,竣工图上是画了顶盖的。 第三人宏吉设计泸州分公司围绕其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设计图,用以证明涉案房屋设计图阳台部位均用文字注明了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核,确认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应予采纳。此外,诉讼中本院依法委托泸州三一国土测绘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原因等问题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的《房屋面积预测绘鉴定意见书》经庭审质证及审核,也确认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应予采纳。根据采纳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兴川运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开发、销售;被告自力勘测设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不动产测绘,测绘乙级;第三人宏吉设计泸州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建筑工程设计甲级。2015年10月16日,原告兴川运业公司与第三人宏吉设计泸州分公司订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原告委托第三人承担“中央学府”工程设计,设计范围包含各建筑单体的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各专业设计;第三人应向原告交付的设计资料包括方案图、初设图、施工图。合同订立后,第三人向原告交付了涉案房屋的建筑设计平面图、剖面图和轴立面图。其中,涉案房屋第十六层平面图标明“阳台”(含“生活阳台”)18个,该房屋的剖面图和轴立面图显示第十六层附设于建筑物外墙的阳台均未标注上盖线。 2016年10月8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乙方)订立《房产测绘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路××路××段××小区项目(中央学府)的房产面积预测绘(含测绘变更)、实测绘工作委托给乙方,甲方的测绘目的为办理预售许可、不动产登记,乙方同意接受委托。……测绘开始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相关资料:1.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施图(含总平图及平立剖)及与其一致的电子版图纸……根据变更的内容收取相应资料。……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测量规范和技术标准作业,并对面积测绘成果的质量及合法性等与面积测绘成果相关的事项负责,乙方确保测量成果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乙方应密切配合甲方的设计、审核备案等工作,……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房产测绘报告备案,并负责作为甲方本合同范围内房产测绘方面的顾问。双方还约定:结算中央学府房产面积预测绘及实测绘科技服务费时,按乙方出具的项目房产面积实测绘报告书面积和甲、乙双方协商的1.500元/㎡单价结算测绘科技服务费;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所有赔偿金额不超过本合同价款。2016年10月11日,被告工作人员向第三人工作人员发出“关于中央学府的设计说明(请核实)”电子邮件,第三人回复《关于“中央学府”项目的设计说明》,其中涉及16层房屋的说明内容是“16层2/14轴交R轴位置漏画分户隔墙,隔墙大小及位置与标准相同”。2016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川自司(2016)房产预测字第00192号《泸州市房屋面积预测绘报告》,同年11月8日又出具川自司(2016)房产预测变字第00003号《泸州市房屋面积预测绘变更报告》,变更报告载明:房屋面积分层计算结果为:第16层建筑面积761.6㎡、套内面积557.83㎡、公摊面积203.77㎡;房屋面积计算说明:该房屋的阳台为未封闭阳台,面积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变更报告中第十六层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显示:该层测绘面积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的阳台为七个。2016年10月19日,原、被告签署《房产测绘成果验收合格书》;2018年6月16日,双方签署涉案房屋测绘验收合格表。2018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川自司(2018)房产实测字第00143号《泸州市房屋面积实测绘报告》,实测报告中第16层建筑面积计算结果为815.14㎡,与预测报告中第16层建筑面积计算结果差值为53.54㎡。同时,实测报告中第十六层房产分层平面图显示:该层阳台(含生活阳台)共计18个,与房屋竣工图上标注的阳台(含生活阳台)数量一致。被告收取原告的测绘科技服务费共计47158.73元。 审理中,泸州三一国土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面积预测绘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中央学府”预测和实测面积差异的原因是“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技术审查通过的建筑施工图”与修建的“房屋现状”不一致造成的。2.“中央学府”本次预测绘面积(十六层套内面积)551.09㎡,。3.根据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技术审查通过的建筑施工图,在JS-07、JS-08图纸的纵轴23、24轴交横轴C、1/A轴之间的“厨房”顶部无盖,本次预测绘未计算建筑面积。……如果按有盖情况计算,其厨房套内建筑面积为5.4㎡,第16层的预测绘面积(套内面积)即为556.49㎡。原告垫支鉴定费5000元。此外,结合原告提交的住户面积差异表及所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款及定金收据、电子回单,可以确认原告因涉案房屋第十六层11户房屋实测绘面积与预测绘面积的差异(扣除3%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而少收房款共计249756.56元。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兴川运业公司与第三人宏吉设计泸州分公司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以及原告与被告自力勘测设计公司订立的《房产测绘合同》所涉及的合同标的均在双方经营范围内,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结合各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看,第三人向原告交付的涉案房屋第十六层平面图标明“阳台”(含“生活阳台”)18个,但相关剖面图和轴立面图显示第十六层附设于建筑物外墙的阳台均未标注上盖线,同时JS-07、JS-08图的纵轴23、24轴交横轴C、1/A轴之间的厨房也显示顶部无盖,其交付的图纸存在瑕疵,应属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原告将相关建施图提交给被告用于预测绘,被告对第十六层平面图已标明为“阳台”但未标注上盖线的11个阳台未计算建筑面积,虽然审理中可以确认被告未计算相关面积的依据主要是《四川省房地产测绘实施细则》规定:阳台、挑廊等的上盖在围护结构内水平连续投影面积小于其二分之一的不计算建筑面积,但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建筑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室外楼梯等,并且,《四川省房地产测绘实施细则》也解释:阳台属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可以供人活动或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因此,在建施图已标明“阳台”但未标注上盖线的情况下,被告作为一家专业测绘机构,有义务就其中可能存在的不合理之处询问原告或向第三人调查,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在其间向原告方进行了询问,其虽然向第三人发送了“关于中央学府的设计说明(请核实)”电子邮件,但并无证据证实该邮件中包含了对前述不合理之处问题的征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并且,原、被告还在测绘合同中还约定被告作为原告本合同范围内房产测绘方面的顾问,据此,可以认定被告未依法全面履行测绘合同的相关义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其违约行为导致原告销售房屋实测绘面积与预测绘面积的差异超出了法定允许范围,进而造成原告少收房款的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对预测成果予以了验收并确认合格,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但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及双方的专业能力来看,原告对预测成果予以验收并确认合格的行为并不能阻却被告违约行为成立的判定,对被告的这一主张应当不予支持。其次,原、被告订立的《房产测绘合同》约定:测绘开始前,原告应向被告提交的资料包括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施图(含总平图及平立剖),本案事实反映原告提交的建施图存在阳台未标注上盖线的问题,据此可以认定原告也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原、被告的违约程度、合同利益及本案具体情况,宜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后,本案事实反映原告少收房款共计为249756.56元,且无证据证实原告现在已收回了该部分房款,故被告赔偿损失的金额可根据该部分房款损失确定,即被告的赔偿金额认定为49951.3元。同时,根据《房产测绘合同》约定:乙方(被告)所有赔偿金额不超过本合同价款,本案中被告实际收取的合同价款为47158.73元,故被告实际支付原告的赔偿款应为47158.73元。此外,在双方无专门约定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至2020年8月24日止的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泸州市兴川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房款损失47158.73元; 二、驳回原告泸州市兴川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3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7523元,由原告负担2509元,被告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各负担2507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垫支,被告及第三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