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在望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执607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西路4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20470402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在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西段28号荣华光彩大厦C栋1、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9229853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在望商贸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6民特1556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在望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11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在望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重庆在望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在望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的约15000平方米的在建厂房(本院已查封,另案处置中,处置所得价款偿还优先债权后,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参与分配),此外,被执行人重庆在望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在望商贸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12月10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9年12月10日,被执行人重庆在望商贸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511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116执60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裁定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程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