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农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民终46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1月21日出生,临时居住地合肥市蜀山区,户籍住址江苏省仪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农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68号通和大厦B座六楼。
法定代表人:项道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农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陆文波
审判员张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