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祁门县迅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黄山市祁门县迅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24执365号
申请人:胡得胜,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执行人:黄山市祁门县迅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新兴路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6868663346。
被执行人:余世铭,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024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山市祁门县迅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世铭存款人民币8312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方成姿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汪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