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大庆市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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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1281民初2833号
原告:大庆市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澳龙小区3号楼15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郗化荣,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安,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绿色家园1-5-101。
法定代表人:于永成,职务总经理。
原告大庆市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价款确认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市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大庆市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达市房屋的折价、变卖、拍卖等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2.诉讼费用由安达市兴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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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2日,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达市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外网配电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安达市学子家园外网供配电工程。合同约定:由安达市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进行施工,施工价款为3900000.00元。合同签订后,安达市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如约履行施工义务,由于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工程欠款。大庆市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3900000.00元的工程价款,安达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2020)黑1281民初75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明确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8月30日前给付大庆市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3900000.00元。但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由于安达市房屋属于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大庆市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基于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主张对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房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请求支持诉讼请求。
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2日,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与安达市电力建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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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安达市学子家园外网供配电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安达市学子家园新建工程外网供配电项目发包给安达市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内容:安装10KV箱式变电站4座、安装10KV开闭站1座及电缆和计量装置安装。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为:一口价3,900,000.00元。付款方式:竣工合格通电前付清全部工程款(在图纸以外如有增加、变更、需追加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安达市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资金原因,又将案涉工程外网供配电项目转包给大庆市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安达市学子家园外网供配电项目分包协议书。大庆市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外网供配电项目进行了实际施工,并于2019年10月份竣工合格通电使用。2019年8月-9月期间,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大庆市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乙方)、安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丙方)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1.由安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导,甲方同意将学子家园小区的S3-7商品房抵顶电力外网供配电工程款3,900,000.00元;2.由安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导,甲方同意如果在S3-7不能从法院解封的情况下,甲方将从学子家园小区二期房源中拿出价值3,900,000.00元房产偿还给乙方的电力外网供配电工程款,自学子家园小区二期开工之日起由丙方做手续直接抵顶给乙方;3.甲、乙双方同意以楼房抵账及签后续协议的方式解决学子家园的工程款的问题;4、…;5…;6…;7、如果甲方能够在学子家园小区一期将S3-7商品房完成抵顶乙方电力外网供配电工程款,则本协议的其他条款自然失效。协议签订后,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大庆市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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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1.要求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前给付大庆市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3,900,000.00元;2.要求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案件受理费19,000.00元,由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黑1281民初754号民事调解书,1.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前给付大庆市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3,900,000.00元;2.大庆市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大庆市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是否对位于安达市房屋的折价、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与案涉工程发包人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安达市学子家园外网供配电项目合同书的承包人系安达市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达市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转包给大庆市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进行实际施工。大庆市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虽是实际施工人,但大庆市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并不是与案涉工程发包人订立合同的承包人,只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虽然,大庆市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与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安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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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将学子家园小区的S3-7商品房抵顶电力外网供配电工程款3900000.00元。但此约定是以房抵债的约定,并不能使大庆市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安达市商品房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大庆市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张对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达市房屋的折价、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大庆市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大庆市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