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02民初2979号
原告:大庆市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
法定代表人:郗华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秋雨,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李淑巍,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大庆市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淑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大庆市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庆市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俞文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