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4417号
原告:***,男,198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成都新技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
法定代表人:葛庭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开剑,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成都新技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系对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金劳人仲委裁字[2020]第226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本院起诉,而中铁二局集团成都新技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因对成金劳人仲委裁字[2020]第226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已先于***向本院起诉,本院对中铁二局集团成都新技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案号:(2020)川0106民初13270号。因二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本案应并入(2020)川0106民初13270号案件合并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川0106民初13270号案件审理,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 李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