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集团成都新技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6民初2868号

原告:***,男,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秋孟,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伟,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温州誉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周垟村返回地安置房二号楼6号。

法定代表人:吕荣青。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成都新技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葛庭栋。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邓元发。

被告:泰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人民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吴久威。

被告:泰顺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泰寿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在。

被告:泰顺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泰庆北路404-406号。

法定代表人:王仁旺。

被告:泰顺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常青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曾辉钦。

被告:泰顺县林业局,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泰分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张孝存。

原告***、***与被告***、温州誉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成都新技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泰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泰顺县公路管理局、泰顺县交通运输局、泰顺县国土资源局、泰顺县林业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海雁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茹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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