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彭州分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成都新技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民初5549号
原告:四川通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彭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彭州市小鱼洞镇中坝村。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成都新技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通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彭州分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成都新技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通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彭州分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四川通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彭州分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通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5元(已减半),由四川通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彭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