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艺珈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周与贵州艺珈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221民初3860号
原告:**,男,2001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告:贵州艺珈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54号附3号2508室,统一信用代码:91520201MA6DMA293。
负责人:马艺珈伊。
原告**与被告贵州艺珈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6642.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10月1日开始到被告承建单位从事砌砖工作每天工作约350元,2018年11月28日原告在工作中不慎受伤,住院治疗23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贵州艺珈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客观、不真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221民初3860号
原告:**,男,2001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青山苗族乡,居民身份证520122200109213811。被告:贵州艺珈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