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艺珈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钟山区荷办东胜建筑物资租赁、贵州艺珈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黔0201执982号
申请执行人钟山区荷办东胜建筑物资租赁与被执行人贵州艺珈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经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2民终8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1622.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费1724.00元,案号为(2021)黔0201执982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程序开展工作,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可用余额123346.88元,申请人领取该案案款,缴纳执行费1724.00元,向本院申请结案,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201执982号案件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