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21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艺珈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艺珈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先斌。
贵州艺珈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488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一、被告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贵州艺珈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76425.49元,并支付原告从2020年4月18日至2021年7月10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145869.26元(从2021年7月11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3276425.4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付)。二、驳回原告贵州艺珈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146元,由原告贵州艺珈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元,被告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075元(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由于被告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贵州艺珈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2)黔0221执664号,执行标的为1439369元,执行费16794元。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如下:一、依法向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街道××社区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位于水城区坪寨乡的宅基地所有权,名下登记有贵BK××**大众牌汽车一辆、贵BK××**大众牌汽车一辆、贵B5××**虹宇牌汽车一辆、贵B5××**江特牌汽车一辆、贵B5××**江特牌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三、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四、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2022)黔0221执664号案件目前只是轮候冻结,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我院还涉及七十多件案件尚未履行,涉案标的八千余万元。上述执行经过,本院已依法在执行约谈笔录中对被执行人进行详细告知,申请执行人称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太多,上述车辆已被多次查封,再查封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不要求法院进行查封。同时,易地扶贫安置房属于不能处置的财产、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成员之间流转且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也不要求法院进行处置。由于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贵州艺珈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江
审判员 赵祖龙
审判员 黄堂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