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执25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住港口区公车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6212474XK。
法定代表人:沈汝石。
被执行人:广西大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港口区金花茶大道东侧防城港市商会活动中心十七层1720-17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KD0P551。
法定代表人:宋启祥。
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大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桂0602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西大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602执25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元艺
审判员 彭建军
审判员 虞兵兵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杜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