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6民辖终1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4605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 第三人:广西大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金花茶大道东侧防城港市商会活动中心17层1720-17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KD0P5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第三人广西大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3)桂0603民初1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3)桂0603民初15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公司住所地位于柳州市城中区,所在地法院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上诉人与第三人广西大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迁建项目土石方工程签订《专业施工分包合同》,将涉案项目土石方工程合法分包给广西大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包工包料,由该公司自行组织劳务人员、设备和采购材料进行分包工程的实际施工。上诉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且从本案证据材料来看**系广西大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工程中的劳务队组长,其不具有实际施工人身份,无权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并未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系劳务人员并非实际施工人,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案件,管辖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即由该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显得更为公正、公平。 **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接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迁建项目,并将该项目土石方工程分包给第三人广西大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大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土石方工程转包给被上诉人**施工,本案属于建筑工程施工中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为一审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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