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5民初2900号
原告(反诉被告,下同):石狮市星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凤里街道香江路长宁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318534960。
法定代表人:黄连捷,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黎,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下同):福建军创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东园村许厝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66555439J。
法定代表人:张海滨,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强,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狮市星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景公司)与被告福建军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反诉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1日、10月28日立案。原、被告分别于2022年1月13日、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本、反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以欲与对方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反诉,均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石狮市星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福建军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狮市星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福建军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 淑 锋
人民陪审员 郭 海 腾
人民陪审员 钟 胜 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兼书记员孙婷婷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