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佰邦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民申9910号
再审申请人山东佰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特克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丰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6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董玮声明是否质证的问题。经查实,该证据系华盛特克公司按二审庭审要求在庭后提交,董玮声明中认可涉案房产未交付以及其为华盛特克公司指定的签约人。因声明中所涉事实系双方认可,二审法院并非依据该证据认定本案主要事实,故即便二审法院存在程序上的问题,但并未由此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二、关于《抵账协议书》中所涉房产能否折抵工程款的问题。据原审查明,抵账房产尚未通过监管部门的质量验收,且涉案房产所在的土地被法院查封,涉案以房抵债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故原审法院未支持佰邦公司涉案三套房产价款折抵相应工程款并无不当。三、关于应否追加第三人董玮参加诉讼问题。案涉《抵账协议书》的签订主体是佰邦公司和华盛特克公司,董玮系受华盛特克公司指派从事前述相关事宜,且案涉《商品房定房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不会对案外人董玮的权利产生影响,故本案无需追加案外人董玮参加诉讼。综上,百邦公司的再审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佰邦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亮 审 判 员  邝 斌 审 判 员  张秀梅
法官助理  魏江山 书 记 员  李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