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民申7769号
再审申请人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陈红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终4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哲
审 判 员 张志刚
审 判 员 房利永
法官助理 徐 磊
书 记 员 杨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