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金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104民初588号
原告德州金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第三人陈红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陈红昌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后准许其追加;同时,原告申请撤回对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起诉。2021年4月12日,原告德州金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陈红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金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州金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7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1,189元,由原告德州金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跃斌
书记员  赵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