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811执9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92464C,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