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811执保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92464C,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8民再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4689元或查封其名下车辆,总标的不超过174689元。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4689元或查封其名下车辆,总标的不超过174689元。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