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35748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
被告: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
法定代表人:张兆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中冶集团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
法定代表人:袁晓东,董事长。
原告**(以下称原告)与被告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冶集团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徐 悦
审判员 王 巍
审判员 王 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天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