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年朝执字第093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国冶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2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国冶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26603号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国冶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债务10263714.98元及利息等款项。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经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高院网络财产查询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员于洋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