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3执1437号
申请执行人:大***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新区管委会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大民,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扬,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系大***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大连大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徐岭镇徐炉村。
法定代表人:刘敏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大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151214元;本案执行费2170元。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大连大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以后有能够继续执行的条件法院可以继续执行,继续执行不受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洪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