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恢458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卫,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金州区大魏家街道魏兴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刘敏智。
被执行人:刘敏智,男,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周晓林,女,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大连大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庄河徐岭镇徐炉村。
法定代表人:刘敏智。
被执行人:大连华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金州区大魏家街道魏兴路73-5号。
法定代表人:刘敏智。
被执行人:大连大锅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庄河徐岭镇徐炉村。
法定代表人:李喜业。
被执行人:闫其林,男,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历萍,女,汉族,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新疆上锅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313号嘉和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解新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向以上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3日,委托大连人信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屋及土地进行了评估,现评估已完成。因申请执行人正在与买家商谈,因此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长 曹洪涛
执行员 闫红旭
执行员 王 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高乐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