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进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进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执监28号
申请执行人:曾卫东,男,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
被执行人:大连进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B4区3-11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曾卫东与被执行人大连进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辽0211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卫东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多次向该院申请对查封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可该院至今未对涉案财产进行处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该案立案监督,要求我院督促执行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尽快结案。现查明该案于2016年6月28日由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至今未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由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行。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韩科军
审判员  宋炳坤
审判员  宫 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曲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