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24执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宏星装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28号16层7号。
负责人:周立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林,上海海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进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B4区3-11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宏星装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进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辽0224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已被本院以及其他法院查封,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除已被查封的房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以及本案执行工作表示认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栾玉广
审判员 张 立
审判员 胡 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新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