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1民初3442号
原告:曲家斌,男,195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代理人:张运凤,系辽宁亿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丽,女,198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代理人:郑军,系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瑀,系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进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8730172XD,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B4区3-11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东,系董事长。
被告:徐立东,男,1964年12月23日生,住辽宁省长海县。
原告曲家斌与被告李丽、大连进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立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要求其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现已逾缴款期限,原告曲家斌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按照通知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故本案应当裁定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曲家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廷山
人民陪审员 陈 梅
人民陪审员 姚 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郝安琪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