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003民初665号
原告(反诉被告):***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十里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黄山长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耿城商业街(***信用社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黄山市黄山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安徽黄山太平经济开发区浮溪路7号小微产业园1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反诉被告)***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黄山长信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黄山市黄山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黄山长信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均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本案按黄山长信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