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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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6360号
原告:杭州泰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596649037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采荷路25号12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景升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11472G,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长江市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岱,男,员工。
杭州泰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景升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杭州泰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自愿申请撤诉,并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泰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