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赣1104民初4078号
原告:***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西大道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092866173。
法定代表人:**肖,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2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现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货款24,500元,并以24,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起按每日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律师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的供货商,自2019年10月开始向被告供应锂电池组产品,双方并分别签署了三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若被告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付款赔付逾期货款金额1‰的违约金。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足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货款48,060元,并以48,06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起按每日1‰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结欠原告***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共计48,060元,由被告**支付原告***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0,000元整,该款分7期付清:于2022年9月17日前支付10,000元,余款30,000元自2022年10月起至2023年3月止于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5,000元;
二、如被告**有任意一期逾期或未足额支付的,则应向原告***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48,060元货款,并以未付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起按LPR的4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2,000元整,同时原告***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四、本案诉讼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保全费363元,由原告***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