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2176号
原告:***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西大道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0928661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威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大成工业园铃威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4372147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威摩托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6元,减半收取2028元,由原告***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