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21民初3036号
原告:上***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纬东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46058655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西大道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09286617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计2,080元,由原告上***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