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捷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21民初3036号 原告:上***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纬东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46058655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西大道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09286617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计2,080元,由原告上***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