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1执118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氟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2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5MX5W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西大道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09286617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赣0981民初4074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冻结了***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江西)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