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禾亚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5民初364号之一
原告: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禾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禾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854元,减半收取计439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9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曾祥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