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91民初2137号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道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3734526。
法定代表人:周征宇,总经理。
被告: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瑞马大公馆50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754606818。
负责人:陆士军,经理。
被告: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生产路东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1633862436。
法定代表人:张衍林,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现原告与被告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70元,减半收取4535元,由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国权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嘉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