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宝葫芦物资有限公司、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9232号
原告:山东宝葫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晓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杰,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衍林,董事长。
原告山东宝葫芦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宝葫芦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宝葫芦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宝葫芦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367元、保全费410元,由原告山东宝葫芦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海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