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鲁1102执872号
申请执行人:*其增。
被执行人: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的东劳人仲案字(2021)第75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2584.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我院缴纳53273.2元,其中申请执行人*其增支取52584.2元,转本案执行费689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东劳人仲案字(2021)第75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的(2022)鲁1102执872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