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杰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6民初974号 申请人: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杰达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菏泽市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杰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山东杰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6463.4元进行查封,并提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杰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6463.4元予以冻结(冻结时间为2023年4月4日至2024年4月3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养同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