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3民初1939号
原告: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天桥区生产路东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1633862436。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经三路南侧、纬三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EMQH20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1022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