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

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中科山建科技产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民终130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科山建科技产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西环路6号。 法定代表人:牟成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工程公司)因与上诉人青岛中科山建科技产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山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5民初4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于2022年11月8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和事实核对。上诉人城建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中科山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建工程公司上诉请求:1.对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5民初484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中科山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2019年10月26日合同效力认定错误。城建工程公司与中科山建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5月2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合同经双方商议后于2019年10月17日协议解除。虽中科山建公司陈述其与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莱西分公司(城建工程公司分支机构)(简称“莱西分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2019年6月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该莱西分公司所签两份合同被后续合同推翻,莱西分公司行为实质归于城建工程公司,一审法院对此也已认定。2019年10月26日城建工程公司与中科山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城建工程公司根据该合同承接涉案工程后于2020年10月合同项下项目全部竣工。该合同是涉案工程项目的备案合同,城建工程公司与中科山建公司自始至终履行的该合同内容,该合同主体资格、手续、内容合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毫无理由的主观认定该合同无效是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对以房顶抵工程款、工期逾期违约等判决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一审中科山建公司提交的《三方协议》可知,《三方协议》主体为中科山建公司、莱西分公司、青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城建工程公司并非《三方协议》主体,也并未同意以房顶抵工程款项,《三方协议》仅对中科山建公司抵顶2,204,502元工程进度款做了约定。除此以外,该《三方协议》约定不应再约束城建工程公司,涉及本案纠纷的处理应以城建工程公司与中科山建公司之间签订的10月26日合同的约定为准,一审法院再以中科山建公司与莱西分公司之间签订合同、协议为依据,认定以房抵款,存在严重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2、城建工程公司于起诉状中列明以房抵款为2,254,042元并非自认或认可以房抵款这种付款方式,仅是为区分中科山建公司已支付款项而单独说明,根据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以房抵款这种付款方式仅能用于支付进度款,且需具体房屋交付、另行协议等条件成就才能履行。至工程完工,中科山建公司未再以该方式支付任何款项,中科山建公司的不履行,也使进度款不足额给付形成事实,构成违约,是无权且失效的行为。3、本案诉讼是城建工程公司主张工程欠款,中科山建公司提出“以房抵款、工期逾期违约、质保金、电费、垫付人工费”用以减少工程价款的抗辩不属于反诉,仅是一般答辩行为。而抗辩并非独立的诉讼请求,只是中科山建公司反驳城建工程公司诉讼请求的一种防御方法,目的是排斥、延缓或阻碍城建工程公司的权利。现中科山建公司的主张超越了城建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且具有独立的给付内容,应认定为反诉,法院应向中科山建公司释明,中科山建公司坚持不提反诉的,对其主张不予处理并告知其另行诉讼或其他方式解决。但中科山建公司并未向法院提起反诉,而一审法院将该抗辩错误的认定为中科山建公司处分自己的权利,庭审中,亦未调查、审理中科山建公司诉争的事实,让城建工程公司答辩,径行越俎代庖、主观认定以中科山建公司所谓的以房抵款等方式直接抵扣城建工程公司600多万元的工程款项,违反法定的审理程序,严重损害城建工程公司的合法权益。三、一审法院认定城建工程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无法律与事实依据。1、城建工程公司承接的涉案工程于2020年10月已全部竣工,此前,中科山建公司已实际使用,事实交付。中科山建公司未按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2.4.1工程形象进度节点付款,对此《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约定了顺序履行抗辩权,同时16.1.1条中也进行明确发包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虽该条约定承包人不得停止施工,但该条约定属于《民法典》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因此在中科山建公司未支付工程进度款而逾期付款违约在先的情况下,城建工程公司工期可相应顺延,工期延误或因停工延期而导致的逾期责任由中科山建公司承担。2、另因施工期间处于疫情期间,工期内部分时间处于停工状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一审法院不予考量因疫情造成的城建工程公司停工期限及存在中科山建公司大量直接分包、甩项工程延误工程项目整体验收的情况下,而以交工后,中科山建公司迟延办结后的竣工验收时间,要求城建工程公司承担全部逾期竣工违约***无据。四、一审法院扣除工程总造价的5%即1,281,486.42元的质保金系认定事实不清。一审中虽中科山建公司提交了《园区厂房质量问题工作的通知》《房屋质保维修通知函》《中科产业城维修施工合同》等证据,辩称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质保金。但涉案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中科山建公司未对工程质量提出过异议,仅单方发函要求维修但未有城建工程公司认可,中科山建公司上述证据为中科山建公司单方制作,合同及付款凭证亦不能证明是***用,更无法能够充分有效的证明上述费用因城建工程公司承包范围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发生,也不能证明系因城建工程公司不履行保修义务,拒绝维修而发生,且自中科山建公司使用、房屋实际交付时间至判决期间计算,二年质保期间已过,一审法院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即主观认定为城建工程公司承包范围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扣除工程中总造价的5%即1,281,486.42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五、中科山建公司应当向城建工程公司支付总包协调管理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根据2019年10月26日合同协议书第一条第5款约定,城建工程公司对不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项目进行总协调和管理,第三部分通用条款12条约定,发包人指定单独发包的项目,承包人进行总承包管理,总承包管理、协调服务费按照实际分包造价的2%计取,21条补充条款中也同样进行了约定。因涉案工程主体为城建工程公司承包施工,中科山建公司分包、甩项项目较多、金额巨大,需要城建工程公司配合、协调的工程量巨大,但一审法院仅以城建工程公司未与相关分包方签署三方合同而认定城建工程公司未履行工程中的协调管理义务,肆意剥夺城建工程公司的合同权益,系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法定程序,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改判并支持城建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科山建公司辩称,一、本案城建工程公司主体不适格,涉案工程实际施工单位并非系城建工程公司,而是莱西分公司,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实际施工单位为莱西分公司,且认定双方履行的系中科山建公司与莱西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城建工程公司与中科山建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6月5日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两份合同双方已于2019年10月17日协商一致解除,城建工程公司实际未施工涉案工程,其主体不具备诉讼资格,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并非城建工程公司,而系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莱西分公司”),城建工程公司未实际履行原合同内容,城建工程公司就该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于法无据。2、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就涉案工程签订多份施工合同的事实,但是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系中科山建公司与莱西分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2019年6月5日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且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均由莱西分公司实际履行支付接收工程相关款项。在一审庭审中城建工程公司提交的证据二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复印件明确记载涉案工程施工单位系莱西分公司,且提交的鉴定意见征询笔录申请人也系莱西分公司。城建工程公司提交的证据三报审材料一宗中的工程量签证资料施工单位均是莱西分公司,城建工程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工程实际施工单位为莱西分公司。因此进一步证明城建工程公司一审提交证据一2019年10月2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根本没有实际履行。综上,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10月2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行为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系对本案事实准确认定,应依法予以维持。二、城建工程公司主张一审法院以房抵顶工程款、工期逾期违约等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与事实不符。1、本案实际施工单位为莱西分公司,根据双方于2019年5月2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2.4.1条第三项约定工程形象进度款的30%支付方式为抵房,根据该约定就抵房事宜中科山建公司与实际施工单位莱西分公司及案外人青岛**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的三份《三方协议》,实际已经抵房数额为2,204,502元,城建工程公司在诉状中也认可工程款抵房事实。故一审法院对抵房事宜认定清楚,未违反法定程序。但根据合同12.4.1条约定及结合一审鉴定报告抵房(2#、3#、6#、7#、24#)应付款30%即5,462,938.02元(18,209,793.4元×30%),双方已经确认抵房数额为2,204,502元,剩余未抵房数额为3,258,436.02元,该剩余未抵房数额为3,258,436.02元应从未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一审少判的抵房款。2、一审答辩中,中科山建公司已经明确对涉案的工程项目涉及扣减项目一并扣除相应费用,且扣减项目均是因涉案施工内容产生的项目,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上述扣减项目应从工程款中扣除。故一审法院因涉案施工内容产生的扣减项目一并处理,程序合法。三、一审法院认定城建工程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比实际城建工程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少计算至少一年,一审法院已经充分的考虑各种因素,且按照最低标准计算违约金后作出判决。1、2019年5月29日与莱西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了涉案工程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之前,但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应竣工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根据该起算点,计算至少少计算一年的违约金。且实际施工期间,未赶上疫情爆发,其主张因疫情不可抗力与事实不符。2、涉案工程竣工时间2021年3月18日,根据16.2.1(5)逾期竣工按每逾期一日支付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之规定,一审法院计算违约金已经充分考虑各项因素。四、一审法院扣除工程总造价5%质保金认定事实清楚。1、2019年5月29日与莱西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附件三,明确了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一审中,中科山建公司已经提交《园区厂房质量问题工作的通知》及EMS回单及国内特快专递单,证明中科山建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就房屋的质量问题向莱西分公司发件,要求其2021年5月5日前进行维修,明确告知不履行维修义务将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维修,***用由莱西分公司承担。但莱西分公司接到通知后,未进场进行维修,未履行维修义务。中科山建公司遭受大量投诉及负面影响,造成企业较大损失,无奈再次发函给莱西分公司,要求莱西分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前维修,莱西分公司接到催告函后仍拒绝维修。中科山建公司只能委托第三方进场代为履行保修义务,因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莱西分公司承担,且该维修款应在工程款中一并扣除。2、一审开庭时中科山建公司提供证据八至证据十一,足以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但因莱西分公司未履行保修义务,中科山建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远远超过了5%质保金,一审判决直接扣除质保金事实认定清楚,且超过质保金的***一审法院并未扣除,现中科山建公司保留起诉要求支付剩余维修金的权利。五、城建工程公司主张支付总包协调管理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为莱西分公司,城建工程公司主张系自己施工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城建工程公司也未参与施工,管理、协调等任何工作,其主张总包协调管理费不应支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城建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 中科山建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中科山建公司无需向城建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593,003.06元及相应的利息;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由城建工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将鉴定结论中争议项数额230,065.04元,认定由中科山建公司承担,并以此认定涉案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5,629,728.35元,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1、一审法院委托了昊金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2022年1月24日鉴定机构出具昊金海价鉴(2022)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作出鉴定结论为涉案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5,629,728.35元,其中争议项金额230,065.04元。该鉴定报告明确记载了双方对涉案工程存在争议有五项,即1.依附斜道;2.电梯井壁外脚手架;3.编号为2019.8.16的二次搬运费签证;4.挖掘机、履带推土机场外运输没有甲方签证;5.塔吊计取,施工方计取4台塔吊,甲方说应该3台。对上述五项争议项,鉴定时城建工程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措施项的基础资料,也未提供工程签证等资料证明争议项措施实际存在,因此一审法院在城建工程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五项争议项工程款由中科山建公司承担,系举证贵任分配不当,从而导致了错误判决。2、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一般举证分配原则,因此城建工程公司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有关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城建工程公司在一审时主张上述五项争议项应计取相关措施费,应对其相关事实进行举证。即城建工程公司应举证证明现场施工了依附斜道,应提供相关影像资料或**签证资料,以此证明该项措施存在,但在鉴定时城建工程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电梯井壁外脚手架不应计取措施费,因在鉴定报告中鉴定机构已计取了电梯井字架,因此电梯井壁外脚手架不应再计取;城建工程公司主张编号为2019.8.16的二次搬运费产生了费用,但城建工程公司就该项主张并未提交相应的签证资料,其提供的签证没有中科山建公司**确认,也没有监理单位的**确认;城建工程公司主张挖掘机、履带推土机产场外运输产生了相关费用,城建工程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场外运输及大型机械场外运输相关签证等资料,城建工程公司在未提供相关签证资料的前提下不应计取;城建工程公司主张实际施工过程中使用了塔吊4台,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未提供有效的签证资料。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城建工程公司就其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涉案的工程造价应为人民币25,399,663.3元(25,629,728.35元-230,065.04元)。一审法院认定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5,629,728.35元系错误的,二审法院对此应予以纠正。二、一审法院认定以房抵顶工程款剩余部分数额为人民币2,895,498元系错误的认定,抵顶工程款剩余部分数额应为人民币3,258,436.02元,该剩余抵房款应从未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一审法院少扣除了362,938.02元。1、一审法院认定,“中科山建公司主张剩余2,895,498元以房抵工程款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以此认定以房抵顶工程款剩余部分数额为2,895,498元系错误的认定。中科山建公司主张以房抵顶工程款的数额系根据中科山建公司与莱西分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金额估算出的数额,且中科山建公司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时,已经明确未支付的工程款应按照双方认可的结算金额先抵顶房款后支付。2、一审法院委托了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了司法鉴定,并认定2#、3#、6#、7#、24#号楼应付款中以房抵顶工程款数额为5,462,938.02元,双方对该鉴定报告除争议项外其他均无异议,因此能进一步证明双方已经确认2#、3#、6#、7#、24#号楼以房抵顶工程款数额为5,462,938.02元,减去双方巳经确认已抵顶部分2,204,502元后,剩余抵顶部分为3,258,436.02元。一审法院应该根据鉴定结论及中科山建公司一审答辩意见直接更改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剩余数额为3,258,436.02元。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中科山建公司向城建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中应扣除以房抵顶工程款剩余部分3,258,436.02元,一审判决认定支付的工程款中少扣除了以房抵顶工程款362,938.02元(3,258,436.02元-2,895,498元),二审法院对此应予以纠正。 城建工程公司辩称,第一,中科山建公司所述鉴定争议事项23万余元,其所述事实及理由与实际和法律规定不符。具体如下:一、该鉴定所争议事项系中科山建公司以甲方名义在现场与鉴定机构及我方进行实地勘验时提出,但并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涉案工程现场存在系我方实际施工,对方未有任何资料否认该事实。二、电梯井壁、外脚手架鉴定明细及鉴定规则上有取证依据,对方有违无证据,有违该事实。三、编号为2019年8月16日的搬运费签证系甲方及中科山建公司已签证。四、挖掘机、履带推土机场外运输费用系鉴定规则规定计取科目,对方没有证据证明系其他人施工。五、塔吊计取,系鉴定人员与我方及中科山建公司现场核实及按照图纸计取,四台塔吊均有现场混凝土基座,根据图纸计取。甲方说“应该三台”系猜测性语言,无任何事实证据否认。所以这些费用应该计取。第二,所谓的以房抵款289万元应为我方同意的以房抵顶三方协议认可的是220万元,且已实际履行。但对方所主张的2019年5月2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于2019年11月协议解除。故对方的合同依据并不存在,且对方主张其与莱西分公司签订以房抵顶工程款,但当时莱西分公司及中科山建公司的实控人均为牟成臻。这些以房抵顶金额均系中科山建公司单方计算,但并无实际的以房抵顶工程款行为,且没有房号,没有履行的实际主体。故是单方制作伪造的虚假证据。一审法院依据计算的金额,认定抵顶进度款的行为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城建工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中科山建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6,510,672.04及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至全部工程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诉讼保全、保险等所有诉讼费用由中科山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成立于1989年12月28日,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莱西分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1日,系股份合作制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为为集团公司联系业务。青岛中科山建科技产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28日,法定代表人为牟成臻。 2019年3月20日,中科山建公司(发包方)与城建工程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GF-2013-0201),载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青岛中科育成(莱西)产业基地(一期二标段)工程5.工程内容:本次施工内容一期一标段10#、11#、14#、15#楼工程,施工面积约1.48万m2,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机械、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验收、维修、总承包管理等全部工程内容;对不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项目进行总协调和管理并承担总承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期、质量、安全)。6.工程承包范围:(1)承包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图纸范围内(具体范围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工作联系单和设计图纸甲方划定的施工范围为准)所有土建、装饰安装、室外管网(雨、污)、道路工程等(安装工程施工至室外第一个检查井)含设计交更、专业分(承)包项目、定价项目及相关配套项目(水电、热力、燃气)等的预留和封堵、建筑垃圾设备基础清理外运等全部施工内容。(2)发包方指定专业分(承)包项目(甩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项目:门窗工程(外墙门窗、防火门、卷帘门等)、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采暖工程、室外管网(不含雨、污水管道安装)、室外景观工程、消防工程、给水设备及安装、通风防排烟系统、太阳能设备及安装、电梯工程、***能化工程等。但总包单位应配合发包方指定分包项目的土建配合及预留预埋工作。以上分包单位与发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后,总包单位再与分包单位签订一份合同。分包单位服从总包质量,进度安全管理,总包单位和上述各分包单位就合同内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二、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9年5月1日-2019年8月29日。三、质量标准:合格标准,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准。工程现场必须达到青岛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符合设计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标准的规定。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暂定:壹仟贰佰壹拾肆万元整(暂定12,140,000.00元)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发包人,2.4.2提供施工条件(1)总包单位进场后,已具备施工条件,满足施工需求,由水源点、电源点到用水点、用电点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12.1.(2)工程类别,执行III类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不计取,社会保障费按定额规定费率计取12.1.(5)发包人指定单独发包项目,承包人进行总承包管理,总承包管理、协调服务费按实际分包造价的2%计取。承包人对分包工程的进度、质量负相关责任所有总包管理及服务费在竣工结算时,一次性计入工程总造价中12.4.1工程形象进度节点付款比例:(1)工程主体封顶后,按审核后的形象进度款的60%支付;(2)工程完工后,按审核后的工程形象进度款的60%支付;(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供竣工备案表后,付至工程结算造价的95%。13.2.1竣工验收资料,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3套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纸要完整),因承包人原因竣工资料不齐备,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分承担承包人需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交上述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总额2%的违约金.14.1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价格、以支付承包人的款项、应扣质保金、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等14.2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在扣除5%保修金后支付承包人剩余工程款15.3.2(3)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实际造价的5%,质量维修金在房屋交付业主两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质量保修金70%,满五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质量维修金30%。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16.2承包人违约情形,16.2.1(5)逾期竣工按每逾期一日支付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给发包人在造成的所有损失,包含但不限于业主的索赔费用),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21.1总包管理协调费是指总承包商为配合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施工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工程,承包人按三方另行共同签订的总包管理协议收取分包管理协调费(定为指定分包工程造价的2%)。具体包括以下内容:设计文件、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019年5月29日,中科山建公司(发包方)与城建工程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GF-2013-0201),载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青岛中科育成(莱西)产业基地(一期一标段)工程5.工程内容:本次施工内容一期一标段2#、3#、6#、7#、24#楼工程,施工面积约20200m2,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机械、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验收、维修、总承包管理等全部工程内容;对不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项目进行总协调和管理并承担总承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期、质量、安全)。6.工程承包范围:(1)承包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图纸范围内(具体范围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工作联系单和设计图纸甲方划定的施工范围为准)所有土建、装饰安装等(安装工程施工至室外第一个检查井)包含设计变更、专业分(承)包项目、定价项目及相关配套项目(水、电、热力、燃气)等的预留和封堵、建筑垃圾设备基础清理外运等全部施工内容。(2)发包方指定专业分(承)包项目(甩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项目:门窗工程(外墙门窗、防火门、卷帘门等)、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采暖工程、室外管网(不含雨、污水管道安装)、室外景观工程、消防工程、给水设备及安装、通风防排烟系统、太阳能设备及安装、电梯工程、***能化工程等。但总包单位应配合发包方指定分包项目的土建配合及预留预埋工作。以上分包单位与发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后,总包单位再与分包单位签订一份合同。分包单位服从总包质量,进度安全管理,总包单位和上述各分包单位就合同内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二、合同工期,2#、6#、7#、26#开竣工日期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30日;3#楼开竣工日期2019年4月20日-2019年8月5日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发包人,2.4.2提供施工条件(1)总包单位进场后,已具备施工条件,满足施工需求,由水源点、电源点到用水点、用电点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12.1.(2)工程类别,执行III类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不计取,社会保障费按定额规定费率计取12.1.(5)发包人指定单独发包项目,承包人进行总承包管理,总承包管理、协调服务费按实际分包造价的2%计取所有总包管理及服务费在竣工结算时,一次性计入工程总造价中12.4.1工程形象进度节点付款比例:(3)工程完工后,按审核后的工程形象进度款的80%支付,其中工程形象进度款的50%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或支票,工程形象进度款的30%支付方式为抵房(福林苑小区未售房源);(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供竣工备案表后,付至工程结算造价的95%。13.2.1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3套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纸要完整),因承包人原因竣工资料不齐备,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分承担承包人需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交上述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总额2%的违约金14.1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价格、以支付承包人的款项、应扣质保金、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等14.2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在扣除5%保修金后支付承包人剩余工程款15.3.1质量保证金采用5%的工程结算款的方式;工程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实际总造价的5%,质量维修金在房屋交付业主两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质量保修金70%,满五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质量维修金30%。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16.2承包人违约情形,16.2.1(5)逾期竣工按每逾期一日支付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给发包人在造成的所有损失,包含但不限于业主的索赔费用),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21.1总包管理协调费: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工程,承包人按三方另行共同签订的总包管理协议收取分包管理协调费(定为指定分包工程造价的2%)。具体包括以下内容:设计文件、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 2019年10月17日,中科山建公司(甲方)与城建工程公司(乙方)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2份,分别确认双方于2019年3月20日签订的青岛中科育成(莱西)产业基地一期二标段和2019年5月29日签订的一期一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双方于2019年10月17日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因乙方未履行原合同中的工作内容,甲方不予进行结算(即原合同结算值为零),甲方不予拨付工程款,双方签字**后生效,同时原合同终止。 2019年10月26日,中科山建公司与城建工程公司再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载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青岛中科育成(莱西)产业基地(一期)5.工程内容:本次施工内容1#、19#、20#、21#、22#、25#、26#、27#、28#、29#、39#、50#楼工程,施工面积53918.04m2,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机械、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验收、维修、总承包管理等全部工程内容;对不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项目进行总协调和管理并承担总承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期、质量、安全);6.工程承包范围:(1)承包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图纸范围内(具体范围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工作联系单和设计图纸甲方划定的施工范围为准)所有土建、装饰安装、室外管网(雨、污)、道路工程等(安装工程施工至室外第一个检查井)含设计交更、专业分(承)包项目、定价项目及相关配套项目(水电、热力、燃气)等的预留和對堵、建筑垃圾设备基础清理外运等全部施工内容。(2)发包方指定专业分(承)包项目(甩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项目:门窗工程(外墙门窗、防火门、卷帘门等)、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采暖工程、室外管网(不含雨、污水管道安装)、室外景观工程、消防工程(不含水部分)、给水设备及安装、通风防排烟系统、太阳能设备及安装、电梯工程、***能化工程等。但总包单位应配合发包方指定分包项目的土建配合及预留预埋工作。以上分包单位与发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后,总包单位再与分包单位签订一份合同。分包单位服从总包质量,进度安全管理,总包单位和上述各分包单位就合同内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二、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9年10月30日,竣工日期2020年10月30日。三、质量标准:合格标准,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准。工程现场必须达到青岛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符合设计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标准的规定。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暂定:伍千玖百参拾万玖千捌百肆拾肆元整(暂定¥59,309,844.00元)。2发包人2.4.2提供施工条件(1)总包单位进场后,已具备施工条件,满足施工需求,由水源点、电源点到用水点、用电点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12.4.1工程形象进度节点付款比例:(2)工程主体封顶后,按审核后的形象进度款的60%支付;(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供竣工备案表后,付至工程结算造价的95%。13.2.1竣工验收资料,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3套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纸要完整),因承包人原因竣工资料不齐备,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分承担承包人需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交上述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总额2%的违约金14.2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在扣除5%保修金后支付承包人剩余工程款15.3.2(3)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实际总造价的5%,质量维修金在房屋交付业主两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质量保修金70%,满五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质量维修金30%。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16.2承包人违约情形,16.2.1(5)逾期竣工按每逾期一日支付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给发包人在造成的所有损失,包含但不限于业主的索赔费用),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019年5月29日,中科山建公司(发包方)与山东城建莱西公司(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1份,合同约定:一、5工程内容:本次施工内容一期一标段2#、3#、6#、7#、24#号楼工程,施工面积20200m2......6.(2)发包方指定专业分(承)包项目(甩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项目:门窗工程(外墙门窗、防火门、卷帘门等)、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采暖工程、室外管网、室外景观工程、室外道路、消防工程、给水设备及安装、通风防排烟系统、太阳能设备及安装、电梯工程、***能化工程等。但总包单位应配合发包方指定分包项目的土建配合及预留预埋工作。以上分包单位与发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后,总包单位再与分包单位签订一份合同。分包单位服从总包质量,进度安全管理,总包单位和上述各分包单位就合同内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二、合同工期,2#、6#、7#、26#开竣工日期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30日;3#楼开竣工日期2019年4月20日-2019年8月5日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发包人2.4.2提供施工条件(1)总包单位进场后,已具备施工条件,满足施工需求,由水源点、电源点到用水点、用电点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12.1.(2)工程类别,执行III类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不计取,社会保障费按定额规定费率计取12.1.(5)发包人指定单独发包项目,承包人进行总承包管理,总承包管理、协调服务费按实际分包造价的2%计取所有总包管理及服务费在竣工结算时,一次性计入工程总造价中12.4.1工程形象进度节点付款比例:(3)工程完工后,按审核后的工程形象进度款的80%支付,其中工程形象进度款的50%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或支票,工程形象进度款的30%支付方式为抵房(福林苑小区未售房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供竣工备案表后,付至工程结算造价的95%。13.2.1竣工验收资料,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3套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纸要完整),因承包人原因竣工资料不齐备,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承包人需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交上述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总额2%的违约金14.1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价格、以支付承包人的款项、应扣质保金、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等14.2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在扣除5%保修金后支付承包人剩余工程款15.3.1质量保证金采用5%的工程结算款的方式;工程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实际造价的5%,质量维修金在房屋交付业主两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质量保修金70%,满五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质量维修金30%。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16.2.1(5)逾期竣工按每逾期一日支付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给发包人在造成的所有损失,包含但不限于业主的索赔费用),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21.1总包管理协调费: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工程,承包人按三方另行共同签订的总包管理协议收取分包管理协调费(定为指定分包工程造价的2%)。具体包括以下内容:设计文件、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019年6月5日,中科山建公司与山东城建莱西公司签订施工合同1份,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5工程内容:本次施工内容一期二标段10#、11#、14#、15#号楼工程,施工面积1.48万m2,......6.工程承包范围(1)承包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图纸范围内(具体范围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工作联系单和设计图纸甲方划定的施工范围为准)所有土建、装饰安装、室外管网(雨、污)、道路工程等(安装工程施工至室外第一个检查井)含设计交更、专业分(承)包项目、定价项目及相关配套项目(水电、热力、燃气)等的预留和封堵、建筑垃圾设备基础清理外运等全部施工内容(2)发包方指定专业分(承)包项目(甩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项目:门窗工程(外墙门窗、防火门、卷帘门等)、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采暖工程、室外管网、室外景观工程、室外道路、消防工程、给水设备及安装、通风防排烟系统、太阳能设备及安装、电梯工程、***能化工程等。但总包单位应配合发包方指定分包项目的土建配合及预留预埋工作。以上分包单位与发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后,总包单位再与分包单位签订一份合同。分包单位服从总包质量,进度安全管理,总包单位和上述各分包单位就合同内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二、合同工期,2019年5月1日-2019年8月29日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2发包人2.4.2提供施工条件(1)总包单位进场后,已具备施工条件,满足施工需求,由水源点、电源点到用水点、用电点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12.1.(2)工程类别,执行III类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不计取,社会保障费按定额规定费率计取12.1.(5)发包人指定单独发包项目,承包人进行总承包管理,总承包管理、协调服务费按实际分包造价的2%计取所有总包管理及服务费在竣工结算时,一次性计入工程总造价中12.4.1工程形象进度节点付款比例:(1)工程主体封顶后,按审核后的形象进度款的60%支付;(2)工程完工后,按审核后的工程形象进度款的60%支付;(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供竣工备案表后,付至工程结算造价的95%。13.2.1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3套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纸要完整),因承包人原因竣工资料不齐备,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分承担承包人需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交上述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总额2%的违约金14.1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价格、以支付承包人的款项、应扣质保金、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等14.2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在扣除5%保修金后支付承包人剩余工程款15.3.2(3)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实际造价的5%,质量维修金在房屋交付业主两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质量保修金70%,满五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质量维修金30%。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16.2.1(5)逾期竣工按每逾期一日支付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给发包人在造成的所有损失,包含但不限于业主的索赔费用),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21.1总包管理协调费是指总承包商为配合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施工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工程,承包人按三方另行共同签订的总包管理协议收取分包管理协调费(定为指定分包工程造价的2%)。具体包括以下内容:设计文件、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涉案工程系由山东城建莱西公司具体施工,施工范围为2#、3#、6#、7#、24#、10#、11#号楼(对应现楼号为19#、1#、20#、21#、50#、22#、25#),工程于2021年3月18日竣工验收。 2019年12月1日,中科山建公司(甲方)、山东城建莱西公司(乙方)、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三方协议3份,乙方向丙方购买房屋3套,计价2,204,502元,三方约定该款和青岛中科育成(莱西)产业基地(一期一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形象进度款相抵顶。 2020年11月17日,山东城建莱西公司在“中科2020年3-9月份电费分割明细”**确认电费支出情况,其中3-7月份电费为20,856元,8-9月份电费为3,168.25元。 2021年4月23日,中科山建公司向山东城建莱西公司发出《园区厂房质量问题工作的通知》,载明:贵公司施工的原3#、2#、6-7#、10-11#、24#楼号变更为1#、19#、20#、21#、22#、25#、50#,一直存在很多质量问题,并希望该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安排人员现场维修,2021年5月5日前未见维修,将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维修,***用由该公司承担。2021年5月12日,中科山建公司向城建工程公司及山东城建莱西公司发出房屋质保维修催告函,载明:我司所属青岛中科育成(莱西)产业基地一期项目1#、19#、20#、21#、22#、25#、50#楼(原合同对应楼号为3#、2#、6#、7#、10#、11#、24#)工程由贵公司承建,根据工程合同约定贵公司应按时到场履行质量保修责任义务。我司己于2021年4月23日给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莱西分公司发出《园区厂房质量问题工作的通知》,通知贵司到现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至今未有回应。因质量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己给部分入住企业造成较大损失,也给我司造成大量投诉和负面影响。鉴于贵司对我司4月23日发函不予回应,现我司委托第三方按照4月23日《园区厂房质量问题工作的通知》所列问题进行现场查验并提出维修报价,维修预算价为1,250,403.21元,结算价以实际发生的***用为准。我司再次要求贵公司自本函寄出之日起三日内到现场维修,十五日内完成质量保修工作,并经我司会同业主验收通过。若2021年5月17日贵公司不到现场维修,我司将视为贵公司完全理解和同意我司委托第三方进场代替贵公司履行保修义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给我公司和业主造成的损失均由贵司承担。维修结束验收合格后,我司再将实际***用收据复印件以邮件形式邮寄给贵司。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附件:质量问题图片及维修预算。2021年5月19日,中科山建公司向山东城建莱西公司发出第三方进场代行保修责任告知函,该函件签收后做退回处理。2021年5月22日,中科山建公司与青岛国泰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中科产业城1#、19#、20#、21#、22#、25#、50#楼》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由该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维修,***暂定133万元,中科山建公司已付60万元。 2019年8月7日,中科山建公司将19#、50#楼门窗工程发包给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412,976元。2020年1月1日,中科山建公司将20#、21#楼门窗工程发包给上述公司,合同约定价款700,048元。2020年4月29日,中科山建公司将20#21#22#25#26#27#28#29#59#楼防火门卷帘门及木门供货安装检测维修工程发包给山东菏建恒祥门窗有限公司,合同金额335,021.52元。2019年8月7日,中科山建公司将2#3#24#楼防火门、卷帘门、普通钢质门供货安装检测维修工程发包给日照福林门业有限公司,合同金额84,970.6元。2019年9月6日,中科山建公司将3#楼幕墙工程发包给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金额260,337.43元。2019年7月26日,中科山建公司将2#3#24#楼消防安装工程发包给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金额1,158,388.43元。2019年12月份,中科山建公司将20#21#22#25#26#27#28#29#楼消防安装工程发包给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合同金额998,084.16元。2019年12月份,中科山建公司将19#-22#、25-29#,50#楼梯栏杆施工发包给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金额204,959.12元。2019年8月2日,中科山建公司将2#6#7#22#、25-29#楼外墙涂料工程发包给青岛盛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金额计2,382,270.4元。2019年8月份,中科山建公司将3#室内装修发包给湖北红昌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金额2,950,000元。 根据城建工程公司提交的“中科项目收工程明细”载明,收款数额为14,828,827.18元。包含2020年6月16日中科山建工程款抵房(**房源)2,204,502元,2020年7月25日代扣电费63,200元。另查明,2021年3月份,中科山建公司为山东城建莱西公司垫付上访农民工工资59,500元。 诉讼过程中,城建工程公司申请对19#、1#、20#、21#、22#、25#、50#楼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青岛市昊金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2年1月24日,该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上述工程造价25,399,663.31元,2#楼造价2,547,137.13元、3#楼4,060,357.47元、24#楼5,055,080.32元、6#楼4,463,644.04元、7#楼2,083,574.44元、10#楼2,045,729.21元、11#楼4,861,639.36元,21#机房签证等零星工程签证282,501.34元。争议**附斜道、电梯井壁外脚手架、2019.8.16二次搬运费、挖掘机、履带推土机场外运输、塔吊计取等共计230,065.04元。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以及城建工程公司、中科山建公司陈述、答辩质证意见,中科山建公司与城建工程公司、山东城建莱西公司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先后多次签订多份合同,并以后合同或协议否定前合同内容,故无法证实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行为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考察城建工程公司提交的工程签证、鉴定报告、材料批价单以及中科山建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证以及相关涉案证据,山东城建莱西公司作为城建工程公司分支机构,以城建工程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后实际施工的事实可以确认。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山东城建莱西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城建工程公司承担。本案中,城建工程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款项,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涉案工程由作为分公司的山东城建莱西公司施工,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工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方面,城建工程公司应受山东城建莱西公司所实施民事行为或签订合同的约束。 关于案涉山东城建莱西公司已施工完成的工程造价金额,应以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并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25,629,728.35元为据。鉴定结论中争议项目230,065.04元,中科山建公司予以否认,但无证据证实,故该部分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关于已付工程款项。根据城建工程公司提交的“中科自营-中科项目工程明细”,已付工程款数额14,828,827.18元,应予确认。城建工程公司称已付款项中有其他工程项目付款,实际已付款14,640,226.18元(差额188,601元),未提交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关于以房抵顶工程款。根据山东城建莱西公司与中科山建公司签订合同,中科育成产业基地一标段2#、3#、6#、7#、24#楼应付款中30%款项应以房抵款5,462,938.02元(18,209,793.4元×30%),已抵顶部分2,204,502元,剩余部分3,258,436.02元,中科山建公司主张剩余2,895,498元以房抵工程款,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城建工程公司在诉状中自认以房抵款的事实,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部分款项双方可通过以房抵款形式实现权益,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中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双方合同均约定,逾期竣工按每逾期一日支付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案涉工程应于2020年10月30日前竣工,现于2021年3月18日竣工验收,逾期139天,逾期竣工事实清楚,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1,765,276.6元(25,629,728.35元×0.0005/日×139天),为工程造价的6.95%,超出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总额的2%,故应以2%记取金额为512,594.57元(25,629,728.35元×2%)。关于电费24,024.25元,双方合同均约定,应由城建工程公司承担,但2020年7月25日之前电费已支付,故2020年8、9月份电费3,168.25元,应由城建工程公司负担。关于质量维修保证金。中科山建公司提交的《园区厂房质量问题工作的通知》《房屋质保维修催告函》等证据,足以证实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届支付质量保修金期限,故应扣除工程总造价5%的质保金1,281,486.42元(25,629,728.35元×5%)。中科山建公司在主张扣除质保金的同时主张扣除相关***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如有扩大的实际损失,可以另行主张。关于垫付农民工工资59,500元。中科山建公司提交证据足以证实其实际为相关班组垫付工资的事实,该部分费用应由城建工程公司承担。关于总包协调管理费,根据中科山建公司提交的相关协议,门窗工程等虽系该公司发包给相对方施工,但城建工程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按照合同约定与相关分包相对方签订三方合同并履行了协调管理义务,故该部分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疫情防控支出费用,双方合同并无约定,按照受益方负责原则,应由城建工程公司承担,其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中科山建公司主张应扣除工程借款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与本案法律关系属性并不一致,且城建工程公司不同意扣除,故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不予认定。关于中科山建公司主张城建工程公司逾期提交竣工结算材料违约金。因该工程已经竣工,结算系中科山建公司义务,该公司主张扣除逾期提交结算材料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科山建公司还应支付城建工程公司工程款6,048,653.93元。该款利息,可自竣工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中科山建公司辩称城建工程公司侵夺山东城建莱西公司利益,城建工程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城建工程公司与其内部分支机构山东城建莱西公司的关系及利益分配,应由内部章程或协议约定予以规制。根据公司法规定,即使作为分支机构的山东城建莱西公司具体进行了工程施工,城建工程公司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提起诉讼,故其辩称意见与公司法规定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城建工程公司其他过高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中科山建公司其他辩称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中科山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城建工程公司工程款6,048,653.93元;二、中科山建公司支付城建工程公司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6,048,653.9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城建工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432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26,700元,由中科山建公司负担143,656元,城建工程公司负担248,476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城建工程公司提出的一审法院对2019年10月26日合同效力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因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就涉案工程存在签订多份施工合同的事实,根据一审城建工程公司提交的工程签证、鉴定报告、材料批价单以及中科山建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证以及相关涉案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工程实际施工单位为山东城建莱西公司。城建工程公司与中科山建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6月5日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于2019年10月17日协商一致解除,城建工程公司实际未施工涉案工程。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系中科山建公司与山东城建莱西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2019年6月5日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一审认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行为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并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城建工程公司应受山东城建莱西公司所实施民事行为或签订合同的约束,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城建工程公司提出的一审法院对以房顶抵工程款、工期逾期违约等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因就抵房事宜中科山建公司与实际施工单位山东城建莱西公司及案外人青岛**置业有限公司签署三份《三方协议》,实际已经抵房数额为2,204,502元,城建工程公司在诉状中也认可工程款抵房事实。根据合同12.4.1条约定及结合一审鉴定报告抵房(2#、3#、6#、7#、24#)应付款30%即5,462,938.02元(18,209,793.4元×30%),双方已经确认抵房数额为2,204,502元,剩余未抵房数额为3,258,436.02元,中科山建公司主张剩余2,895,498元以房抵工程款,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并无不当。另,中科山建公司已经明确对涉案的工程项目涉及扣减项目一并扣除相应费用,且扣减项目均是因涉案施工内容产生的项目,一审法院对因涉案施工内容产生的扣减项目一并处理,亦并无不当。 关于城建工程公司提出的一审法院认定城建工程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无法律与事实依据的上诉理由,涉案工程竣工时间为2021年3月18日,根据16.2.1(5)逾期竣工按每逾期一日支付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之规定,一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且按照最低标准计算违约金后作出判决。城建工程公司上诉主张工期延误或因停工延期而导致的逾期责任由中科山建公司承担,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城建工程公司提出的一审法院扣除工程总造价的5%即1,281,486.42元的质保金系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因中科山建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且未届支付质量保修金期限。山东城建莱西公司未履行保修义务,中科山建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一审判决直接扣除质保金事实认定清楚,并认定如有扩大的实际损失,中科山建公司可以另行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中科山建公司是否应当向城建工程公司支付总包协调管理费的上诉理由,因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为山东城建莱西公司,城建工程公司主张系自己施工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城建工程公司也未举证曾参与施工、管理、协调等任何工作,一审对其主张的总包协调管理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一审法院将鉴定结论中争议项数额230,065.04元,认定由中科山建公司承担是否正确的上诉理由,因该鉴定所争议事项系由鉴定人员与城建工程公司及中科山建公司现场核实,部分有签证,部分系鉴定规则规定计取科目,部分依图纸计取,中科山建公司虽予以否认,但无证据证明系其他人施工,一审将该争议费用予以计取,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城建工程公司、中科山建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4,302元,由上诉人城建工程公司承担84,572元,上诉人中科山建公司负担9,7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贾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