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

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中良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1财保2号 申请人: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1050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街道办事处金沙江路东段金座商贸城B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RD7BX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良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卡号:3705********)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开始执行之日起一年内,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本裁定开始执行之日起三年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