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

惠民县滨惠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民初659号 原告:惠民县滨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道办事处古城源著小区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053442187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105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职工。 原告惠民县滨惠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惠民县滨惠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民县滨惠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民县滨惠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惠民县滨惠置业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时晓彤